据《财经》杂志昨日报道,继14日提交审议后,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在银监会主席办公室会议中原则性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发放股权投资贷款业务将有望很快获得监管层的准许。
据《财经》杂志报道,银监会将并购贷款行为定义为:通过“受让已有股权”或“认购新增股权”,达到对目标企业绝对控股或取得实际控制权的股权交易活动。但银监会对于实施并购的贷款主体并未过于细究,并购既可以通过并购方和目标企业进行,也可以通过并购方控股子公司进行。
在准入条件上,银监会亦对涉足并购贷款的银行提出了相当的门槛。据了解,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以上,并在银监会监管评级中应达到二级以上,且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事件发生。
而在并购贷款业务的细则上,银监会亦给出了诸多详细规定。比如在对并购方的交易主体资格进行认定方面即包括:考察并购方利用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资产,为并购提供担保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若对上市公司进行邀约收购,是否遵从证监会的监管程序和法规;贷款期限初步设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