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风险投资法》也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因它的起草相当复杂,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非常困难,估计要到2005年前后才能完成立法。其他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也要相应修改。例如风险投资基金要实行有限合伙制,就要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增加有限合伙制的内容,在税法中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对合伙制企业不收公司所得税,只收个人所得税。
(3)认识上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对风险投资的特点、重点和难点认识不尽一致。有不少政府官员和各界人士对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组合性、长期性、权益性及专业性认识不足,短期行为比较普遍。风险投资的重点应在前期的创立、开拓和发展阶段,应该在技术相对有把握的情况下投资支持它的发展与成熟。上市只是出路,也是风险投资的蜕资和结束,而不是风险投资的重点。如果没有前头的创新,那后面的上市就是水中捞月。笔者认为,中国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还在于通过埋头苦干,真正使创新的成果实现其价值。那些试图以上市的美好前景来诱骗投资者的做法是决不可取的。
风险投资的难点在哪里?有人认为是资金不足,有人认为是我国还没有二板市场。笔者认为最大的难点是缺乏人才,特别是合格的风险投资家。
(4)运作尚欠规范。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筹资方式和运营机制等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办法。当前更严重的问题是缺乏商业信用,以致失信、拖欠、违约、甚至诈骗等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有些技术持有者习惯于"吃皇粮",对投资者负责的意识淡薄,甚至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监管。这反过来又使得风险投资公司不敢大胆开拓业务,甚至宁肯把资金投向证券及房地产开发,从而削弱了风险投资在支持创新方面的作用。
(5)业绩不够明显,缺乏比较突出的成功案例。这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创新的项目还处在孵化阶段,成败尚难预料;另一方面则由于受国际资本市场大气候的影响,在NASDAQ和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一些公司业绩不够理想。
(6)民间的参与还较少。根据资料统计,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中80%来自政府及其控制的国有企业,民间参与较少。如果不能把民间的资金动员起来,风险投资最后就变成政府担着风险来投资,实际上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宏观制度,就是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从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无论从法律体系来看,还是从政府的管理习惯、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法来看,都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发展风险投资这样一种新型投资工具的要求。这些问题是由包括文化、观念方面等长期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难以在短期内轻易解决。例如据报道北京市曾经想在五个企业试点实行期权,最后只有两个企业愿意试。有些风险投资公司想试行期权,但经理人还是希望要现钱,认为期权看不见,摸不着,不如现得利。期权是所谓的"金手铐",但这个工具难以应用主要是观念问题。
改革要逐步推进,而且是路径依存的,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年,已经走了那么长的一段路,不可能再全部退回去,完全按照美国风险投资的做法来做。所以中国的改革只能是渐进的、长期的,要想真正在立法和行政上解决所有的问题,绝对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所以我认为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宏观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也不能等都改革好以后再来搞风险投资,那样就会错过机遇。
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微观制度上的问题,包括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等问题。这类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实例,根据我国的国情酌情取舍,尽快地予以规范。其中有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就有权决定,例如激励制度、组织形式等。当然有些改革可能要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特别是当政府有投资时,但总体来说是可以立即推进的。
第三个层次是实务操作上的问题。风险投资的实际操作可以在现行制度下尽量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经不断地探索后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办法。目前还不应强调在风险投资的操作上立即制定出一个全面的规范。而是要鼓励大家去探索,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然后通过实践和交流,使大家逐渐统一认识,形成一种范式。所谓范式是大家比较公认的做法,但并不强制任何人一定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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